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專業符合檢核要點
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專業符合檢核要點
114 年 8 月 18 日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強化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位論文品保機制,依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90112935 號文,及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和「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特訂定「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專業符合檢核要點」(以下簡稱本檢核要點)。
二、各類碩士班研究生於確認指導教授及研究論文主題時,論文主題須與系專業符合,並填具「嶺東科技大學碩士論文題目專業符合檢核表」(附件一)進行審查,經系學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且經院長核章後,再送教務處核備,方可於次學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三、各類碩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表時,學位論文主題及內容須與系專業符合,及完成學校規定之論文內容比對要求,並檢附「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專業符合檢核表」(附件二)與「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內容比對檢核表」(附件三),經系學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並經院長核章後,再送教務處核備,方能進行學位考試申請。
四、各類碩士班研究生,口試後修改學位論文完整內容比對結果須檢附「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完整內容比對檢核表」(附件四)。論文比對系統以該生學位考試當學期圖書資訊處圖書館所提供之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擇一處理。
五、各類碩士班研究生應用前點比對系統檢核其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應小於25%(含)。
六、學位論文提交時,學生及指導教授須確認學位論文是否需做必要調整,並確實檢視學位論文全文比對結果符合前述規定且無違反「嶺東科技大學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須經系學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並經院長核章確認。
七、每位指導教授指導學生數以每學年不超過8位為原則,與其他教授共同指導之學生以半數折算,各系得在不違反此原則下自訂之。
八、114學年度(含)起,學生應於進行學位考試前提出申請論文延後公開於國家圖書館,並於學位考試時由考試委員審核確認是否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
(一)審核要件:
1、涉及機密或依法不得提供事項:須提出適用法規或具體事實證據。
2、專利事項:須提供申請專利案號或提出相關申請說明。
(二)延後公開期間:
1、每次申請電子全文及紙本論文延後公開至多為5年,且需逐次申請。
2、第2次起之申請程序,仍應取得原所有學位考試委員審核確認,或經原就讀系所之系(所)務等會議審核確認。
九、114學年度(含)起入學者適用本檢核要點;本檢核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檢核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14 年 8 月 18 日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為強化嶺東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位論文品保機制,依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090112935 號文,及本校「碩士學位考試辦法」和「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特訂定「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專業符合檢核要點」(以下簡稱本檢核要點)。
二、各類碩士班研究生於確認指導教授及研究論文主題時,論文主題須與系專業符合,並填具「嶺東科技大學碩士論文題目專業符合檢核表」(附件一)進行審查,經系學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且經院長核章後,再送教務處核備,方可於次學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三、各類碩士班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表時,學位論文主題及內容須與系專業符合,及完成學校規定之論文內容比對要求,並檢附「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專業符合檢核表」(附件二)與「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內容比對檢核表」(附件三),經系學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並經院長核章後,再送教務處核備,方能進行學位考試申請。
四、各類碩士班研究生,口試後修改學位論文完整內容比對結果須檢附「嶺東科技大學學位論文完整內容比對檢核表」(附件四)。論文比對系統以該生學位考試當學期圖書資訊處圖書館所提供之論文原創性比對系統擇一處理。
五、各類碩士班研究生應用前點比對系統檢核其學位論文原創性,比對結果應小於25%(含)。
六、學位論文提交時,學生及指導教授須確認學位論文是否需做必要調整,並確實檢視學位論文全文比對結果符合前述規定且無違反「嶺東科技大學學生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須經系學術委員會議審核通過並經院長核章確認。
七、每位指導教授指導學生數以每學年不超過8位為原則,與其他教授共同指導之學生以半數折算,各系得在不違反此原則下自訂之。
八、114學年度(含)起,學生應於進行學位考試前提出申請論文延後公開於國家圖書館,並於學位考試時由考試委員審核確認是否涉及機密、專利事項或依法不得提供。
(一)審核要件:
1、涉及機密或依法不得提供事項:須提出適用法規或具體事實證據。
2、專利事項:須提供申請專利案號或提出相關申請說明。
(二)延後公開期間:
1、每次申請電子全文及紙本論文延後公開至多為5年,且需逐次申請。
2、第2次起之申請程序,仍應取得原所有學位考試委員審核確認,或經原就讀系所之系(所)務等會議審核確認。
九、114學年度(含)起入學者適用本檢核要點;本檢核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檢核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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